1、机构设置: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全省城乡建设档案的指导和管理。
2、省建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建行联合发布《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省建设厅、省政财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湘建建[2003]265号)。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1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规划和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服务。1 湖南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管理和防洪抗旱工作。1 湖南省农业厅:推动农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1 湖南省林业厅:负责林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4、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推动制造业升级和信息技术应用。 湖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收支管理和预算编制执行,推动财税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 湖南省民政厅:负责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民政服务等方面工作。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删去第三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1、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归口管理。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任务,有计划地批准成立开发单位。
2、将下列省政府规章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3、出台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是全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完成了《湖南省地质遗迹保护办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出台了《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关于坚决制止重点工程建设中抢搭建、抢装修、抢种养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5、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逐步实施,开发一片,建成一片,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在规定期限内不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荒芜费,或者由人民政府无偿收回。